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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3   浏览量:1348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并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主要指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商品粮基地、商品棉基地和商品油基地。这些地方生产的粮、棉、油商品率高,对国家市场调节贡献大,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商品粮、棉、油、糖等生产基地建设都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投入和扶持,对这些地区的耕地也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此外,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水平低,对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虽然目前产量不高或者生产率不高,但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经过治理、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对这些有潜力的耕地,也应当予以保护。高标准农田是指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高标准农田属于“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沟相连、土壤肥、旱能灌、涝能排、无污染、产量高”的稳定保量的粮田。因此,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蔬菜需要,对于生产蔬菜需要的耕地,也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菜地是耕地的精华,一般都有良好的水利设施,生产条件好,产量高,而且一般离城市较近,是城市建设重点侵蚀的对象,况且形成新的蔬菜生产基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因此,这些耕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亩产的增加,主要是靠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新品种的引用来实现的。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是农业生产的高新技术生产基地,对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意义重大。此外,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耕地的土壤、气候、水利等都有特殊的需求,占用之后要重新建设难度大、时间长,因此,必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除了上述几种耕地必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比例,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 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

· 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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