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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与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3   浏览量:66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程序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涉案金额巨大的重大犯罪案件。

  “恐怖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实施上述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其他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实践中应当注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适用时应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宜扩大适用到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这是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社会稳定、安全与经济发展危害严重,且又是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义务要求的,由于这一程序是新设置的,实践经验不足,且对这类被告人缺席的审理活动,更需注意程序正当性原则。因此,目前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大,在总结经验以后再研究是否需要扩大适用范围。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因此,该程序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到案接受处理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进行处理,不能单独对其财产进行审理,也不能在其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财产进行审理。

  “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行为。

  这里的“死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情形。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力通缉、抓捕,以使之尽快到案并依照法定程序追诉,只有对确实在通缉一年后仍无法抓捕到案的,才可以适用这一特别程序。

  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适用没收程序,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违法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贪污贿赂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其他涉案财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终止审理。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应当再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一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

  第五百一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五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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