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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判管辖与审判组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3   浏览量:657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款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应当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也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就近参加诉讼,便于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

  (2)级别管辖。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收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案件性质严重,罪行重大,案件的涉及面或者社会影响也较为广泛。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合理的。

  这里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下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有两种审判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审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另一种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除独任审判以外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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