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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3   浏览量:648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4)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7)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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