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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公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3 浏览量:681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进行,为了保证利害关系人及时知悉审理活动,及时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以后,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对公告的内容、方式等作了具体规范: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案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2.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3.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