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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有权申请参加诉讼的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4 浏览量:6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利害关系人”是指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由于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财产的没收或处分,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案或者死亡,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机会以维护其合法权利无疑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同样,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外的人认为自己对涉案财产有合法的占有权或其他权益,而没收程序的结果很可能影响其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当有权参加诉讼。另外,由于受法律知识有限或其他相关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自己有权参加诉讼.而且还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里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外专门予以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一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