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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方式、庭审程序及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4 浏览量:560
一、审理方式
(1)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也就是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
(2)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形下,此程序其实只有两方参与,即申请方检察机关和裁判方法院。由于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此类案件没有必要必须开庭审理,因此规定此情形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若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二、庭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三、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一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