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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4   浏览量:605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2)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裁定驳回申请的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裁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程序性裁定包括不受理案件、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裁定;实体性裁定包括驳回上诉、抗诉、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其他涉及实体方面内容的裁定。上述所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都属于实体性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本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有权申请参加诉讼的主体

· 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公告程序

·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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