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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复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6 浏览量:58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所说的“复议”,是指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的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员包括: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所说的“被强制医疗的人”,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复议审查与处理的具体规则: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2.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百三十八条 对本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组织与方式、庭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及审理期限
·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