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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及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280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超过此期限,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非书面形式。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这样规定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出席听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机关可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听证程序中,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质问和对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②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③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④质证;⑤辩论;⑥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使听证笔录具有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或者主要根据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听证笔录的制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与送达

·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与证据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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