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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450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即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法定的裁判机关依法撤销或改变,不因被处罚人行使救济权利而改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必须及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非因特定情况不得中断。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随意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中止或间断执行,不仅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还会致使法律程序处于不稳定状态。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此类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的违法、不当或者其他情形,继续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决定取决于是否出现特定情况,不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该款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明确了暂缓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第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第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第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第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了保证金。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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