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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28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法律作为授权依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就推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为,依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发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行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体现行政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即使有一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内容仍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但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加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在环保、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罚款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不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罚款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2)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其查封、扣押的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处理,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的执行方式。划拨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直接划取其存款、汇款的执行方式。

  (3)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即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除了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第二,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第三,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须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执行书中说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罚款专用票据的规定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当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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