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330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必须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和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解、督促和检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更正,及时加以纠正。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行政处罚内部监督作了规定。所谓内部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的监督,这是对行政处罚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该款在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的同时,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这里所称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的地位及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

· 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程序

· 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调查措施的适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0761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