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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293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处罚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都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没有法定依据,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剥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变更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否则,即为行政违法行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处罚的有效保障。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委托应从严把握,防止滥处罚,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委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等,都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为。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这里的执法证件是指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即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所称“依法给予处分”,主要是指依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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