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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8   浏览量:1668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

· 仲裁的基本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 仲裁的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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