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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9   浏览量:1338  
  

  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不依照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并在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应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以便法庭审查。另一方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应驳回起诉;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则应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并继续诉讼程序。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的,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或以此为理由上诉或申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这里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 仲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 仲裁协议的终止和重新利用

·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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