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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0   浏览量:1228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与仲裁的不同之处在于:

  1、解决争议的基础不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最终达成协议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只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对争议按某种方案处理即可;仲裁裁决的基础则是案件的事实,应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决的内容不一定能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但必须接受;

  2、程序的严格性不同。调解不仅没有固定规则,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仲裁毕竟要受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限制,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

  调解与仲裁的上述不同之点,从某种角度看,就是调解的优势。所以,仲裁法把调解放在了一定重要的位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其他各种情况,对当事人间的争议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也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不得久调不决。

  仲裁调解的相关规定: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仲裁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调解书法律效力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签收为依据,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必须在调解书签收前,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后再反悔,只能借助于其他途径解决。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 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及审查证据的程序

· 仲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规定

·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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