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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的处理与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0   浏览量:1099  
  

  仲裁和解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解决争议,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仍可进行和解。仲裁和解是仲裁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出以下两种处理:

  一、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后,裁决即具有终局效力,该裁决书与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行使仲裁权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的确定,对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的案件,当事人既不得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该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非经法定撤销程序,任何机构都不得改变其内容。

  2、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可以该裁决书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不请求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后,只要仲裁庭对该申请经过审查,准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这既意味着仲裁庭无须再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也意味着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通过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终结了仲裁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有的仲裁协议对争议事项仍然有效。因此,当事人因对撤回仲裁申请反悔而重新申请仲裁时,仍然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而不必另行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与请求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不同:采取撤回仲裁申请方式只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形式在双方之间解决了争议,重新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确定并未获得法律效力,即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时,权利人无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及审查证据的程序

· 仲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规定

· 仲裁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及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规定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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