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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5   浏览量:1134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来说,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前提是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选择与之订立合同的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在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所确定的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还应当体现和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完全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自行确定,必须有所规制。基于上述原因,《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做出了特别规定: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政府采购合同要有必须具备的条款,必须具备的条款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即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的合同标准文本。

  一、合同标准文本的性质

  (1)合同标准文本与合同必备条款的关系。合同条款是构成合同文本的基础细胞。《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除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一般需要具备的基本条款外,更重要的应该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凸显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有关条款,比如: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管理要求的条款;资金支付条款(例如: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款项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策性要求条款(例如: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预防腐败要求的条款(例如:在合同标的物之外,供应商不得提供、采购人不得接受赠品的要求);履约验收条款(例如: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邀请项目未中标供应商、项目评审专家等参与合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强化履约监督);有关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要求的条款;合同强制备案条款(采购人应当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等。必须具备的条款是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其中一部分,是合同标准文本的核心。

  (2)合同标准文本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合同标准文本,有必要了解另外一类同样由国家权威部门制定和发布、具有通用性的合同文本,即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标准文本与合同示范文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示范文本是示范性的,由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自主选用。正如《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而合同标准文本是强制性的,相关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使用。《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标示了政府采购另一类标准文本——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强制性法律特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等。”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与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一样具有强制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合同标准文本实施采购及签订合同时,对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对专用合同条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二、合同标准文本的意义与作用

  推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意义重大,它既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也是服务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需要。合同标准文本是对《合同法》尤其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法律法规只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标准文本则可以分别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细致、具体地加以规范,为《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首先,它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合同标准文本条款完备,内容详细,其各项条款完全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当事人按照这一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可以防止出现违法条款、无效条款或者遗漏重要内容。其次,它具有公平性和对等性。合同标准文本遵照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可杜绝“霸王条款”等各种形式的显失公平的条款。第三,它具有公开性和确定性。合同标准文本一般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内容相对固定,透明度高,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施行合同标准文本还能更好地服务政府采购当事人。当事人依据标准文本实施采购及签订合同,可以减轻撰写合同条款的负担,尤其是对一些不熟悉法律、不懂得有关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辅导和帮助,可减少签约的盲目性。另外,一旦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使用标准文本签订的合同可以避免条款短缺、解释不清等情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易于分辨,比较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及采购文件的构成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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