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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931  
  

  一、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6)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经纪人的含义及管理规定

· 证券经纪业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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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实时监控权、限制交易权与信息披露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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