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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及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081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首先要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3)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资卖出的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

  (4)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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