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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35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关的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首先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证券业务,确有需要办理该项业务的,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业务范围。同时,证券公司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即将证券公司通过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权利一种行政处罚,被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将不得再进行任何证券业务经营活动。

  同时,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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