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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112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或者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所在并予以改正;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的,应当及时补报;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应进行纠正,重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同时,证券监督机构对于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资格。

  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具有证券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还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剥夺其在证券公司任职或者从业的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 证券公司不分开办理各项证券业务,混合操作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或者擅自变更有关事项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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