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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422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允许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往往会产生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证券公司转移资产的情况,增加证券公司运营风险,并可能损害广大证券公司客户的利益。因此,法律对这一种行为严格禁止。违反这一规定的证券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首先应责令其改正:正在进行的融资或者担保行为应当停止,已经完成的融资或者担保行为应当撤销。同时,还要对违法的证券公司给予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对违法的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法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往往是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其代理人如董事而使公司作出的,股东的意愿是证券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因此,《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股东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有过错的,在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如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限制其获得分红等。此外,如果证券公司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停止或者撤销融资或担保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有过错的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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