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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违法出具有关文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225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对于违法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应责令其改正,同时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上述专业机构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一切非法业务收入,依法收归国有。

  (2)罚款。罚款的数额是其非法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中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后方可进行,如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 骗取证券业务许可以及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不分开办理各项证券业务,混合操作行为的法律责任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和报送虚假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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