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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7 浏览量:1177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