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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禁止性行为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7   浏览量:168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按以下分值记分:

  1、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

  2、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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