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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人员素质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6   浏览量:730  
  


  会计工作是业务性要求很高,对职业道德要求很高的职业。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该规定体现了三层意思:

  一是会计人员自身要通过加强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提高道德修养。因为会计人员每天要与财物打交道,与单位内外的经济事务接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在处理会计事务时不掺杂私念,坚持依法依制度办事,不该办的会计事务坚决不办,该办理的会计事务照章办理,时代条件变化了,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好传统好作风不能变。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自我约束和加强学习,这些虽然属于道德修养和思想范畴,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法是作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提出来的。

  二是会计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不管是长期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的老同志,还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都有一个知识不断更新,业务不断深化的问题,所以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当然首先要加强学习,学习各方面的与会计业务有关的知识,才能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一些综合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能力,比如,现在证券上市、发行、交易比较常见,股票、债券方面的知识,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就应该熟悉起来,又比如,现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各类会计人员就应该跟踪最新政策变化,熟悉这方面的帐务处理程序和方法。这些都需要加强学习。

  三是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这里所讲的教育,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括思想品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灌输,也包括具体的学习活动,比如远程教育、终生教育、在职教育、院校教育等比较具体的概念。培训也是这样的,是个大概念。包括上岗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单位内部培训和单位外部培训等内容,着眼点仍然在于使会计工作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各方面的业务素质。这样就对政府主管部门、会计所属单位和会计人员本人提出了要求,每年要有一段时间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和提高。这既是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也是会计人员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 出纳人员禁止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的规定

·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

· 公司、企业的会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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