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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付款日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893  
  


  票据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支票仅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允许存在远期付款的情况,所以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视为没有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

  由于支票的职能是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代替金钱实现支付,支付手段是支票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所以支票应该仅仅限于见票即付的情况。而相对来讲,汇票本票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汇票本票的职能并不是以支付为限,在更大的意义上讲是为了扩大信用。所以在汇票中有元期汇票的情况,而在支票中仅仅限于见票即付的情况。

  同时,支票上的出票日期是计算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出现实际的出票日期和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则应该以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这是和票据严格的形式相联系的。如果是实际出票日在记载的出票日之后,则应该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如果实际的出票日在记载的出票日之前的,如果没有超过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则可以以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此时,持票人丧失了几天提示付款的时间,但损失不是很大;如果记载的出票日期在实际出票日期之前,并且已经超过了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则收款人可以拒绝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支票出票人签章的法定要求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

· 支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

· 可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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