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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和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860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以后应该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果在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以后,可以请求出票人承担责任。而持票人遭到拒绝的原因可以是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一致的支票或者其他的原因等等。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相对的,也就是有条件的:在支票的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的资金的,则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在此规定了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是有法律意义的,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压票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做出的规定。在票据法中规定了如果在有关人员无故压票,不在当日足额支付票据金额的,应该收到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