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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和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860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以后应该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果在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以后,可以请求出票人承担责任。而持票人遭到拒绝的原因可以是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一致的支票或者其他的原因等等。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相对的,也就是有条件的:在支票的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的资金的,则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在此规定了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是有法律意义的,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压票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做出的规定。在票据法中规定了如果在有关人员无故压票,不在当日足额支付票据金额的,应该收到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

· 支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

· 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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