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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283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这是各国商标法通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其次,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规定了使用在先原则,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情形下,需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商标法》未作规定。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 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及其期限

· 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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