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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异议中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生效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8   浏览量:1335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30日。为当事人提供复审、诉讼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立即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 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及处理程序

· 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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