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注册时间的计算及其特殊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8   浏览量:1246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要调查核实,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因此,从各个环节的程序来讲,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待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时,如何确定注册时间就是一个问题。为此,《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取得注册的时间是在法定的3个月的异议期满之日。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对商标公告期满前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作了规范。即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商标注册异议及其处理程序

· 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3799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