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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251  
  

  一、国际商标注册常见的注册方式

  国际商标注册常见有以下几种注册方式:一是单个国家商标注册,二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三是欧盟商标注册,四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1.单国注册

  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即:最先使用者优先获得商标权,有的 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最先申请者优先获得商标权;各国注册所需的时间也差异较大,短的仅需半年左右,长的则需4-5年;各个国家的商标有效期、费用和使用要求也各不相同。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马德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保护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要求在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截止2014年8月,共有93个缔约国。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国际局统一管理,位于瑞士日内瓦,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辖机构之一。

  马德里申请需要国内申请基础,即: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已经初步审定或注册;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议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已经受理或初步审定或注册。通过马德里方式进行注册,若遇到官方审查意见或官方驳回,则转入单国程序进行处理。

  3.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是指通过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申请注册保护的注册方式。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也称欧共体)”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

  位于西班牙 (Alicante)阿里肯特 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它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欧共体” 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共体” 商标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

  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8个,只要在一个成员国遇到驳回或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注册最终被驳回的,则整个欧盟申请都会被驳回。

  欧盟成员国(28个):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或非知)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商标核准注册后在17个成员国均受保护,有效期 10年。该组织在喀麦隆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各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在各个国家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统一注册保护。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17个):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布)、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

  二、我国《商标法》所规范的国际商标注册

  《商标法》所称的国际商标注册,指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明确调整对象是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和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马德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保护方式,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构成。1891年4月14日,《马德里协定》签订。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缔约方。1989年,《马德里议定书》在当年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我国是第四个缔约方,在我国加入后,议定书生效。《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所有成员组成马德里联盟,这一联盟是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建立起来的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是联盟大会的成员。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请途径,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交一份申请,向一个局(即国际局)缴费,就可以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该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后续业务也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项程序、缴纳一笔费用即可完成登记。

  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增设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实现了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既方便了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实践,也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对推广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提高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关决定生效时间的规定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及程序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合同的效力

· 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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