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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及其申请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227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目前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目前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关决定生效时间的规定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及程序

· 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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