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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和解与调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180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商标评审适用和解、调解,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评委调解的情形统称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自行解决商标确权纠纷,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调解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和解和调解均是非常实用的解纷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商标评审效率。
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不违背商标确权的前提合法性原则,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否则,不适用和解、调解。
实践中,有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希望商评委依据该协议做出有明确结果的裁定,以保证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且有些复审案件中,若做结案处理可能导致商标局的原决定生效,而这实质上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相悖。因此,《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商标评审规则
第八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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