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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509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基本原则。在书面审理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即仅依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等,依法做出决定、裁定。双方当事人不打照面、不进行口头辩论。
但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其规则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