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509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基本原则。在书面审理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即仅依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等,依法做出决定、裁定。双方当事人不打照面、不进行口头辩论。

  但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其规则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 商标评审受理的条件及程序

· 商标评审申请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

· 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及提起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 注册商标转让前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8614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