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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受理的条件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377
商标评审受理应当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没有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申请没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没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或者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1)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2)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2)项规定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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