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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328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注册商标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依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办理登记,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3.申请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4.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补发

· 商标的使用方式

· 商标评审期间、送达的规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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