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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案件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189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即: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根据上述规定,《商标评审规则》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案件的范围。

  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1)驳回复审案件。即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

  (2)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即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请求无效宣告案件。即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4)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即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5)撤销复审案件。即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上述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驳回复审案件中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上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 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的特别规定

·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续展、转让和删减的程序规定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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