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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许可的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53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反上述规定,即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