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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25
所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个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这两个标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