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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可以暂缓审理以及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79
一、可以决定暂缓审理的情形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二、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1)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2)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3)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4)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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