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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93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法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未作特别规定,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前述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在原告起诉之前该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则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其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被控侵权行为如果在该两年内的,则应视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如果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在该两年之内的,应视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但在赔偿额上不能按通常的标准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而应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类型

·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

· 《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的效力

· 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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