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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5   浏览量:1043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确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裁断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是否“逾期”,需要结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间来认定。《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情形包括: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而该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这些工作无法在60日内完成的;⑵行政复议机关有必要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核查,在60日内无法完成的;⑶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⑷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审查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负责对该依据进行处理的国家机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⑸其他复杂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纠正当庭认定证据有误的方式

· 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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