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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罚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426  
  


  罚款、没收财物的单据是行政机关收取被处罚人金钱、财物的法定凭证,也是行政机关向财政部门缴纳罚款和没收财物拍卖所得款项的凭证。罚款、没收财物必须是要式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处罚决定,并要开具罚款、没收财物的单据。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只能由法定部门制发,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印制。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财政部门无法收取行政机关应上缴国库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拍卖所得款项,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同时,这些金钱和财物落入行政机关“小金库”或执法人员手中,致使行政机关滥发钱物,执法人员贪污腐化。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或者没收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产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现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

· 罚没财物的处理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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