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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向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1410
罚款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一种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也最多。一些行政机关将罚款作为创收的一种手段,用来解决本单位经费不足,或用于发奖金和办福利,造成罚款受经济利益驱动,导致行政机关滥罚款,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管理活动中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施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的决定机关和收受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除依照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归国家所有,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机关的经费不足,将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行政机关。这样一来,行政处罚对处罚机关来说有利可图,行政机关罚得越多,它得到的就越多,形成收支挂钩,互相推动的利益格局,助长了现实中的滥处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财政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罚没财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