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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以及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608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国有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情节轻微,主要是指截留数额不大、时间不长、退赃积极主动、悔过态度较好、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等情形。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以贪污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应当公正无私,不得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处罚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 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 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

·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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