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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后续申请的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588  
  

  1.申请范围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具体要求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即: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基础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该注册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商标是否在原属国获得了注册,以申请人取得了该国商标注册证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取得商标注册的证据。

  基础申请,是指商标持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提交了正式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除了商标基础注册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外,商标注册的基础申请也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

  2.受理机构

  (1)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2)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3)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3.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4.受理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2)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5.缴纳费用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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