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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2178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申请,即是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分为领土延伸申请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同时,在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有关栏目中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二者同时进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是指注册人在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之后,又需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增加其商标保护国的申请,是在商标国际注册之后进行的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

  1.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2.对于要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将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这里规定的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是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及其申请条件

· 国际商标注册概述

·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 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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